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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学院关于给予陈怡彤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

[来源]:心理学院[日期]:2026-06-04[访问次数]:10


陈怡彤(学号:202531500122),,心理学院2025应用心理学251班学生。

202656日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卫生检查中,该生所在桃源12104寝室发现的烧水壶未贴标,属于违规物品。经查证,上述违规物品属于陈怡彤所有。为严肃校纪、教育学生,根据《浙江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,经研究,决定给予陈怡彤通报批评。

通报批评公布方式为学院网站公示及布告栏公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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